盐城师范学院文件 盐师院〔2021〕139号 关于印发《盐城师范学院教学奖励资助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3   查看次数:868

各二级学院、部门:
现将《盐城师范学院教学奖励资助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1日

盐城师范学院教学奖励资助实施办法
(修  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精神,激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入教学工作,推进教学建设与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学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取得的、知识产权由盐城师范学院所有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条  奖励类型
(一)教学成果奖:包括获得的校级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等。
(二)专业建设类:包括国家一流专业、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
(三)课程建设类:包括国家一流课程、省级一流课程、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四)教材建设类:包括国家规划教材、省级重点教材等。
(五)教学平台建设类: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中心等建设项目。
(六)教学改革类:包括国家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国家级教改课题;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育部产学研合作育人项目。
(七)教学质量与教学技能类:包括国家级、省级教学技能类比赛获奖,省级微课比赛获奖、省级优秀毕业论文(含优秀团队)、学校青年教师会讲比赛获奖,学校教学质量奖等项目。
(八)教师队伍建设类:包括国家级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校级教学新秀奖、教学精英奖、教学杰出奖。
(九)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类:只包括A类竞赛项目,A类竞赛项目参见《盐城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教学奖励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各类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盐城师范学院教学奖励资助类别及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同一类奖励先后多次符合有关奖励规定和标准的,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排名第一人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进行奖励分配,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实际承担工作量与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第五条  奖励工作实施
教学奖励成果的认定和统计工作一般在年底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一)申报。根据奖励工作通知要求,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真实完备的奖励证明材料。
(二)初审。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
(三)审核。教务处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核发奖金。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直接奖励至个人或所在单位。
第六条  有关说明
(一)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涉及教学奖励类别、等级和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行中新增的省级及以上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教学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应类别、等级和奖励标准给与奖励。
(三)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等有关单位组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奖的教师,其奖励项目认定及标准参照《盐城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四)除特别规定外,第一署名单位为盐城师范学院且第一作者为盐城师范学院在职教职工的奖项,按全额奖励;若盐城师范学院为非第一署名单位,则按第一署名单位奖励标准下浮50%予以奖励。学校退休教师、聘任的兼职教授等以盐城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学奖励项目,参照在职教职工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实施教学奖励中发生的争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和裁决。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盐城师范学院教学奖励资助实施办法(修订)》(盐师院〔2019〕57号)同时废止。

附件:盐城师范学院教学奖励资助类别及标准




盐城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