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我校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0-12-11   查看次数:2105


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于11月28日在盐城师范学院通榆校区召开。年会由盐城师范学院社科处、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承办。来自南京大学、苏州大学、西北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大学、常州大学、南通大学、西藏民族大学、淮阴师范学院、淮阴工学院、盐城工学院、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等全省以及省外各地18所院校,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70余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学术年会由开幕式、换届选举、专题报告和闭幕式四项议程组成。



议程一: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朱广东教授主持。

盐城师范学院党委书记戴斌荣教授致欢迎词,他对即将召开的年会表示祝贺,对莅临现场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戴斌荣书记总结了五点内容,向与会代表们介绍了盐城师范学院建校及发展历程、办学特色、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果等,他期待与会代表们以此次年会为契机,加强学术与交流,共同推进法律史学科研究的发展进步。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通过视频形式致祝贺词。在视频的开始,他代表江苏省法学会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对本次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他表示法律学学科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法律人的培养离不开法律意识的熏陶。法律史的研究给法律学科和其他学科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他列举了近年来南大法学院取得的重大成就,也希望在本次大会中与各位共同推进江苏省法律体系学科的建设。

盐城市法学会会长丁宇在致辞中欢迎各位专家、学者来到盐城传递知识硕果。丁宇会长在致辞中指出,盐城法治建设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积极好的基调,他期待能以本次年会开展为契机,借鉴科学经验,发展法学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给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会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艾永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次学术讨论会较往年更为复杂,主要要完成学会换届任务和以“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法律史学科建设”为主题的学术讨论工作,其中重要的议题是,法律史学科的产生具有特殊的背景:是在清末法制变革中间诞生的,我们要学习传承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史学科建设成就。



议程二:换届选举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随后进行了学会换届的议程工作。学会换届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潇教授主持,艾永明教授代表第二届法律史学研究会理事会作研究会工作报告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江苏省法学会研究处沈定成副处长宣读《江苏省法学会关于法律史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候选人的批复决定》。大会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当选为第三届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会长。选举李玉生、肖建新、张明新、张清、庞凌、唐华彭、董长春、缪文升等8位副会长,选举邹立君为研究会秘书长,选举王红梅等24位常务理事。随后,新任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会会长张仁善教授发表题为“见证法学会成长,继承发扬好的传统”的讲话。会议还决定,任命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大群为研究会终身名誉会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艾永明为研究会名誉会长。




议程三:专题报告

换届选举结束后,学术研讨会分三个单元进行专题报告发言。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玉生教授主持。四位与会代表围绕“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法律史学科建设”进行了专题报告。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发表了《民国法律史研究的多维视角》报告。在报告中,张仁善教授指出,法律史研究有两个侧重面:一是法学的法制史,二是历史的法制史。根据吴经熊先生曾提出法律研究的“三度论”理论——即时间、空间、事实,张仁善教授认为,对近代中国法律的研究,可以增加为“五度论”,即: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效应度及人物度,并对提出的“五度论”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提出中国法律近代化是整体的、动态的;法治化的目标还很遥远,需要国人不断努力地发表见解。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徐晓光教授作题为《人类学与盐业法律史研究》的报告。徐晓光教授从人类学方法在盐业法律史研究中的运用、考古人类学与盐业法律史研究、历史人类学与盐业法律史研究和制度人类学与盐业法律史研究四个方面介绍了他的研究成果。通过对制盐工具的相关历史资料考察,徐教授阐明了工具的用途及整个制盐过程,从而推动实践研究盐业法制。

山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常冰霞作题为《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的报告。常冰霞老师认为:一直以来,对于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研究已有诸多成果。时下,我国监察体制正在进行深度改革,尤其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实践中呈现出了某些问题。如何对监察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向传统监察制度寻求借鉴以完善现行制度,是学界积极谋求解决之难题。常老师呼吁需从两方面着手:对各朝代的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应给予深入、细致的讨论;在文本的静态分析的同时,更应注重监察权监督与制约的实施状况及实效分析。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相森发表了《论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课程地位的演变》的讲话。李相森教授将论文分为“清末及民初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相对重要”、“1919至1938年中国法制史课程地位的下降”、“1939年之后中国法制史课程地位的相对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课程地位的逐渐提高”、“中国法制史课程地位变迁的整体趋势及原因”五个部分研究报告。在讲话中,李相森副教授指出:近代以来,国人对待传统文化存在一种矛盾心态,既要批判封建落后的陈旧、糟粕,又要树立民族自信、文化自信。在这种心态之下,对待传统法制的态度就容易有两面性,结果导致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极端的、分裂的、矛盾的观点和认知。他认为,中国法制史的课程地位在根本上还是取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者和教育者是否能够经由自己的努力真正有助于法学学习者素养得到提升,能否通过对传统法制的精研深思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提供实质的指引和有意义的资源。

四位代表发言后,江苏大学法学院张先昌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陆益民老师、盐城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王红梅教授对四位发言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评议。

张先昌教授对常冰霞老师的论文进行了评议,他指出:论文研究中国历代监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是不是受到当下监察权力的膨胀,由此来引出古代是怎么来对监察权进行监督的这样的一种贴合。同样,张教授也指出这样的选题是不多见的,常老师的论文从四个方面谈到了对监督的理解,但要区分监督和制约,她所述的关于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的监督是具有争论的。

陆益民老师就张仁善教授的报告发表了自己的一些见解。陆益民老师表示,法律史研究关注比较多的是有关制度的研究,而对法律实施后的效益的研究可能关注还不够,张教授能够单独将这个研究出来非常不容易,在论文中也运用了大量民国时期的资料,学术功底可见一斑。

王红梅教授对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徐晓光教授的题为《人类学与盐业法律史研究》的报告作了评议。王红梅教授认为徐晓光教授的论文报告向在场的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个新的、关于“人类学”的视角,能够将盐业这笔账算清实属不易。王红梅教授多年来对经济史盐法也有一定的研究,她对江苏这个产盐大省也作了详细的介绍,让在场学者对于江苏这个省份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第二单元

研讨第二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邹立君副教授主持。

首先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张欣老师对清末立法、法学教育、代表人物及作品进行了一个系统的介绍。在清末立法中,她认为科举制的废除在“四部之学”向“七科之学”的转变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清末通过立法确定了中国法律史学科相关课程成为大学必修课程。同时,她例证了阐述清末法学教育。她对梁启超、孙荣和沈家本先生著作也进行了介绍。此外,她提出,对中国法律史学科产生的时代背景、代表人物的治学情况、清末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特征以及对当代法律史学科的启示还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厉广雷发表《‘明刑’何以‘弼教’——唐律教化功能研究之一》的讲话。通过对唐律史料的例证,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于对民众实施教化。他明确了明刑弼教的含义并从国家、社会和家族三个层面重点阐述了“明刑弼教”在唐律中的实现方式。最后,他得出“明刑弼教是明刑弼教是唐律教化主旨和总纲”的结论。

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宋理健进行了《论陈顾远对先秦国际法研究之价值及启示——以〈中国国际法溯源〉为例》的报告;她注意到法律史学者多仍拘泥于法制即刑罚的狭义法制史概念,仅考察律令狱讼方面的问题。而研读了陈顾远先生的《中国国际法溯源》后,她体悟到其研究路径之合理性与研究内容之全面性,充分肯定了陈顾远先生在先秦国际法领域之独特造诣。她认为现代国际法理论固然成熟,但强行将其与先秦时期的国际法史相融合会导致“水土不服”。采取如陈顾远一般的置身于先秦时期的历史现实的方法,才能不拘于周天子与诸侯国形式上的差异,而探寻出先秦时期的国际法本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只有进入历史场景,从历史的事实、语言环境出发讨论历史问题,才能得出更真实、更合理的结论。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徐进以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判决为中心进行论述。首先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自由法运动、“司法党化”等司法理念流行一时、国民党政府欲使行政权有所扩张的背景下,指出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路径选择,接着分析其选择原因,他认为与各种司法理念在认同度上的差异、民国时期法律方法规则的建构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司法体制中的部分积极因素相关;最后分析了研究民国时期行政审判法律解释的路径选择的现实意义,伴随着判决的积累,法律解释的路径选择亦逐渐固定下来。不仅能够提升司法审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更是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法官法”,与制定法起到了互补的作用。作为历史资料留到今天,不仅已成为近代中国司法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历史研究的价值,同样也对我国当前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的科学性与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具有借鉴意义。

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董晓恺发表题为《〈法学盛衰说〉的法律史学科意义》的讲话,通过对沈家本先生的《法律盛衰说》的深入研究,他指出了《法律盛衰说》中受个人之局限的不足乃至误识,但他认为我们决不能贬低《法学盛衰说》的思想价值,更不能忽视其在传统律学向中国法律史学科转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接着,他分析了书中作为知识分类的学科的三条主要标准:明确研究对象、明确研究宗旨、明确研究方法并对此三条进行详细阐述。对于研究宗旨,他指出,对过去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与法律学术进行梳理、还原、分析,不仅是为了满足人类作为知性生物对自身历史的探求欲,还是为了给当下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借鉴的依循。

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丁天立发表《清末民初‘宪政’运动中议会式立法机关的思想源起与本土化运作》的报告。通过对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国会请愿运动史实的研究,他从议会制度的立法模式源起与引进、新式立法制度的初步发展和实践、探索阶段议会式立法模式的评价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他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利与弊,议会仅仅是在“宪法”上拥有过于大的权力是无法处理好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的,临时参议院作为特殊时期的立法机构,具有特殊的立法背景和政局考量,虽然在政治体制上开创了国家治理方式由专制转向民主立宪的局面,但是作为立法机构它始终不能摆脱人为设计的工具色彩。在立法活动方面也缺乏独立的意识,草率的产生,到最终被暴力强制解散,它严重影响了其立法功能的发挥。

在专家学者们发表完讲话后,由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肖建新教授、江苏大学法学院唐华彭副教授、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陈上海老师三位老师对本单元学者汇报的内容进行评议。

唐华彭副教授指出,学者张欣的报告非常贴切此次大会的主题,分析了中国法律史学科的产生和形成。但仍有欠缺,在文章体量、标题拟定、和对学科产生的概念界定方面有待提升。

厉广雷老师对唐律教化功能进行研究来说明“明刑何以弼教”,肖建新教授认为此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他认为在今日法治社会,我们已拥有很严格的法律体系,刑法的约束力够,但却尚未彻底解决很多社会问题,因此对当代教化功能和教育的研究就颇为重要。另外,文章仍有不足,文章使用唐律进行论证,结构上,有些论证有待商榷,其中对于明刑弼教的社会层面的分层还须进一步考虑。

陈上海老师对学者宋理健的报告进行评议,他认为宋理健学者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国的历史,重点论证了陈顾远先生思想的坚定性、内容的合理性,特别是对持古论今进行了正面的阐释,同时他指出我们要以今天的视角看中国法律史的问题与古代的局限进行对比,我们的视野应当更加开阔不应仅仅局限于论述春秋战国的事实,而应开阔视角,比如对对外交往和外国人地位进行研究,研究方法的开阔对研究方法内容也会有更进一步的启发。对于学者徐进的报告,陈上海教授指出,报告重点阐述了民国时期法官在行政审判时面临的三种选择,思路清晰结构正确,详细论证了司法党化的影响。但文章中有一个小矛盾有待明确,并提出了一个建议:文章能否从张仁善教授提出的人物度视角对自己如何看待司法党化进行充实。

肖建新教授也对董晓凯和丁天立学者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在评议报告前,肖教授对一直以来支持法律史学研究会的各位学者和与会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于选题问题,教授指出要慎重考虑选题的视野和视角,本次两位学者报告的共同点便是从小切口选题,继而从小切口进入大视野。董晓凯学者的报告中涉及法律史学科建设的相关内容,肖建新教授对法律史学科建设表示高度的赞成,其次,要向推进法律史学科建设就要考虑到近代史法学与现代法学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探讨,要探讨如何发挥法治史在法学中的定位,在选题视野与视角问题上,肖教授补充强调并提出一个问题:由小切口进入大视野“放出去”后如何“收回来”,需要学者们进行更深层次的反思。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兼职教授征汉年主持。

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李银笙副教授作了题为《钟情于“三”的法律叙事偏好及其法治风险》的发言。李银笙副教授将论文分为“三统一法律叙事偏好问题”、“三统一的天理化风险”、“天理思维的强权化风险”、“天理思维的法律风险”、“三统一不如一准乎法”四个板块进行分析。他通过研究得出:三统一的法律叙事偏好,并非理性思辨的结果,而是习而不察、习以为常的情感寄托。这种习以为常的偏好,无助于当下的法治建设,也不利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反而为实质主义法治观提供了本土资源 “法外索平,则无平”,公平正义的期待,应当认真思考马克思的告诫: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没有“一准乎法”的精神追求,仅钟情于“三”的法律文化偏好,不应视为法治建设的资源,更像是法治生成的短板。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谢舒晔发表了题为《中国古代环境法制平议》的报告。谢舒晔老师从“天人合一”:中国古代环境法制的主要指导思想、以农为本:中国古代环境法制的主要内容、政治人为:中国古代破坏环境和环境法制的根本原因,这三个板块研究古代环境法。他通过研究发现,在极权体制下,统治者的种种政治行为,既不受儒家之礼所限制,更不为国家之法所约束,尽管统治者有时为了自我粉饰,也经常引“礼”、“义”、“孝”对自己的失当行为自我谴责,但很难从根本上杜绝,所以使得这一时期本就具有局限性的环境保护法律得不到真正的、彻底的、完整意义上的贯彻执行,从而产生了许多不良的生态后果。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敏作了《道德经济规范与权力化空间——基于晚清兖州教案的考察》的报告。李敏博士主要对“清代地方社会中的道德经济模式”、“兖州教案中的道德经济规范”以及“道德经济、权力和空间”进行了介绍分析。她认为,在这起典型而复杂的购房置产类教案中,集中呈现了“亲邻先买”“家长管理”“房产回赎”三种房产交易规范。在这其中,地方社会中用以抵抗外来异质文化,维持地方传统空间秩序的规范性力量是值得注意的。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亦斌发表了题为《清代防疫法考》的论文报告。张亦斌博士从“清代医疗行政”、“清代瘟疫应对效果与成因”、“清代传统时期防疫法规与内在逻辑”、“清末防疫法规演变”四个方面报告研究成果。他认为,法律史研究的意义,绝不是傲然的站在当今,居高临下的对过往历史上的法律现象与法律事件进行简单的评判,而是要立足于历史的语境,摸清历史发展的规律,从中获得经验与启示。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奚海林作了题为《论清末张謇国会思想的演变》的报告。“变法”语境下的议会想象、“立宪”语境下的有限国会、国民程度论与张謇的立宪实践、速开国会观念的形成四个方面介绍了张謇国会思想的三个阶段,体现了近代立宪人对立宪问题的思考经历了从外在输入型向内在自省型的转变。从这种转变中,奚海林博士认为以张謇为代表的立宪人士对西方代议制度及立宪政体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思考立宪何以本土化的过程。

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本科生刘文静同学发表了《中国历史上的德治与法治关系及其现代启示》的发言。她从“德治: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法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中国历史上德治与法治关系”、“现代启示——以朱镕基总理的会议讲话为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汇报。刘文静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我们要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去建设国家。此外,在这段漫长的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了启发,因此我们有必要批判地继承德治和法治的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陆娓副教授点评了谢舒晔老师的报告。陆娓副教授认为这篇论文的题目很应景,今年发生的疫情在全球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她认为疫情是一个照妖镜,它不仅照出了我们在社会上的问题,同时也照出了我们法律,特别是在突发疫情法律和生态环境法律方面的缺失。不仅仅讲话中提到的垃圾分类方面,对于现在的生态环境法律方面,也应当从一个传统的视角有更多的启示和意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高峰对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本科生刘文静发表的发言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肯定了刘文静同学对中国历史上的德治与法治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其对于现代社会的启示。同时,他还指出法治一般来讲是西方意志的产物,对于研究中国法治需要有一定的界定。

南通大学法律系讲师靳匡宇对奚海林博士题为《论清末张謇国会思想的演变》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对奚博士的讲话进行赞赏,认为引用资料详实,例证清晰,让我们意识到到清末张謇国会思想存在极大益处。



议程四: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韩业斌主持。江苏省法律史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宣读优秀论文表彰决定,并进行颁奖仪式,我校2018级本科生刘文静荣获优秀论文二等奖,充分体现出盐城师范学院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及老师的负责认真专业严谨的职业素养。

随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潇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他认为本次会议的主题研讨以纯粹的学术研究为目的,主题明确,议题集中,与会学者围绕史料、史实、方法论等问题发表见解,持论有据、观点谨严、讨论热烈,参会的专家、学者、老师、同学分别从不同视角发表真知灼见,提出了很多具有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的观点和建议。研讨会将进一步促进清末民国时期法律史学科建设相关问题研究,促进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最后,张仁善教授致闭幕词,他向与会学者以及其他学界同仁长期以来对法律史学科研究的支持与帮助表示诚挚感谢,并表达了对不同院校、不同领域的研究者不断切磋砥砺、交流思想、碰撞智慧,共同推进中国古代法律史学科建设的美好期待。

至此,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圆满落下帷幕。